勞動關系
非法用工中受傷,員工與單位是何種關系?
【案例】
張某在吉某的手套廠主要從事切割手套皮工作。2014年6月,張某在用切割機割皮時不慎將左手指割傷,并接受住院治療。張某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勞動部門口頭答復,因手套廠無營業執照,應按雇傭關系到人民法院起訴處理。2014年9月15日,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手套廠負責人吉某按雇傭關系給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計6萬余元。另查明,吉某的手套廠正準備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還在辦理過程中,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最后法院委托當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對張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其結論為“十級傷殘”,據此,當地法院,經開庭前調解由該廠一次性支付現金5萬元給張某了解此案。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非法用工單位與其受雇人員之間形成的是何種關系?
本案中法院法官的觀點:這種非法用工關系應作為民事雇傭關系由民法調整,因為非法用工主體不能構成合法的用人單位,其與所雇人員之間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無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發生的民事行為應由其出資人承擔法律責任,而其出資人很多情況下是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用工關系當然屬于雇傭關系。本案吉某的手套廠沒有營業執照,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張某與吉某的手套廠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只能與吉某形成雇傭關系,張某以雇傭關系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雖然本案以雇傭關系調解結案,但筆者認為,非法用工關系應屬特殊勞動關系。首先,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雖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但實質上已構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實質要件;其次,非法用工主體由于違反工商登記的規定,應受到行政處罰,但行政違法行為不影響其民事行為的效力;第三,勞動者作為非法用工關系中的相對方,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因非法用工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導致他們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如果僅僅由于形式上得差別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律,那么就會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張某長期在吉某的手套廠從事業務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安排和管理,接受該廠支付的勞動報酬,故張某與吉某的手套廠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系非法用工單位與相對人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糾紛,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勞動仲裁部門先行仲裁。因此,法院不應直接先行受理非法用工中的員工傷亡爭議案件。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該條規定明確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定義為用人單位,將在該組織工作的個人定義為勞動者,也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