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兩份決定書文號相同, 法律人士:兩份決定書都有效
兩份決定書文號一模一樣,一份是不予受理決定書,另外一份卻為工傷認定決定書,這讓當事一方難以理解。隨后,榆林市人社局發文稱出現失誤并致歉,但卻未撤銷決定書。法律界人士稱,由于兩份決定書均未撤銷,因此均有效。
貨車駕駛員要求認定工傷
2014年4月30日,武永強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車,在榆烏路段由西向東掉頭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車輛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受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武永強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方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據悉,武永強駕駛的半掛牽引車是車主常某通過分期付款從陜西銀州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購買,該公司只是該車在分期付款期間內的登記車主,實際車主為常某。常某對該車享有自主經營權,武永強為常某雇用的駕駛員,與運輸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隸屬關系,也沒有管理支付勞動報酬的關系。
然而,武永強向榆林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其屬于工傷。
榆林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武永強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已由榆林市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
經調查核實,2014年4月30日,該職工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榆烏路處由西向東掉頭行駛時,不慎與同向行駛的半掛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當即送醫治療,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左側骨外側皮神經損傷以及腦外傷后綜合征。
法律人士:兩份決定書都有效
2016年3月24日,榆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榆人社傷險決定字[2016]2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稱,武永強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或者根據《榆林市工傷保險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屬于不予受理情形,現決定不予受理工傷。
然而,隨后陜西銀州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又收到一份決定書,和前面的《不予受理工傷決定書》文號一模一樣,改成了《工傷認定決定書》。這份決定書中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武永強于2014年4月30日受到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武永強屬于工傷。
記者注意到,該決定書加蓋榆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時間也是今年3月24日。
這一突如其來的決定書,讓當事一方陜西銀州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暈頭轉向。今年6月16日,榆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重發文件說明》中稱,“由于工傷認定數量巨大,文件打印校對工作繁重,先前寄送的武永強(榆人社傷險決定字[2016]2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校對有誤,現重新郵寄,對您造成的不便謹表歉意。特此說明。”
“一天做兩份文號一樣的決定書,又是不予受理,又是認定,不是弄虛作假是什么?”陜西銀州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負責人表示,《工傷認定決定書》是7月份才收到的,而《不予受理工傷決定書》和《工傷認定決定書》文號一樣,落款時間也同樣為今年3月24日,因此認為榆林市人社局涉嫌弄虛作假。
多名法律界人士稱,至今兩份決定書并未撤銷其中任何一份,所以這兩份決定書同樣有效,行政決定書一旦送達后即生效。可以看出,執法不嚴肅不認真不負責,榆林市人社局相關人員存在問題,監察部門應當問責。7月13日,榆林市人社局相關人員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出現失誤后,已發文表示歉意,其他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