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職工下班途中被撞致盲,獲得侵權工傷雙重賠償
【摘要】
入職兩個月時,在下班途中被大貨車撞傷致盲,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離婚后既要撫養年幼的孩子又要照顧年邁的母親,這一系列遭遇,使31歲的劉曉琴陷入困境。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年來她打了5場官司,近日終于有了結果:她不僅獲得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賠償,還得到了相應的工傷待遇,使她的后續治療、生活來源都有了保障。為劉曉琴代理工傷索賠案件的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表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方請求損害賠償,還可主張工傷待遇,即受害人可得到雙重賠償。
【案例簡介】
下班途中受傷致盲 23萬元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2011年10月初,劉曉琴被一家建材公司聘用。同年11月30日晚上6點多,劉曉琴下班回家途中,與停在路邊的一輛大貨車尾部相撞受傷致盲。事故發生后,她先后在6家醫院住院治療332天。2012年4月18日,劉曉琴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車輛參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劉曉琴39萬元,車主老趙賠償50萬元,貨車司機小蘇負連帶賠償責任(車主老趙已墊付38萬元)。劉曉琴及老趙均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民事調解書:保險公司支付39萬元,車主老趙賠償40萬元,貨車司機小蘇負連帶賠償責任。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表示對本案其他事項再無爭議。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劉曉琴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包括醫療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住宿費、交通費、鑒定費、電動車財產損失、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0萬元。然而,在法院調解書上簽字,就意味著她將有23萬元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申請勞動仲裁 索賠工傷保險待遇
受傷后,劉曉琴向當地人力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不久,她被認定為工傷。一年后,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傷殘三級。2014年3月6日,勞動部門認定劉曉琴為部分護理依賴;2014年8月26日,又認定同意她需配置盲杖、盲用手表、電子助視器、盲文寫字板和筆,同意其配義齒。
拿到工傷等相關認定結論后,劉曉琴于2014年8月26日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審理,仲裁委作出裁決:保留她與建材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護理費、醫療費、到外地就醫的交通住宿費、伙食補助、勞動能力鑒定、殘疾輔助器具等工傷待遇23.4萬元;從2014年11月1日起,建材公司按月向劉曉琴支付傷殘津貼2240元,并按照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傷殘津貼調整標準適時調整,若其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公司補足差額。劉曉琴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若她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公司補足差額;劉曉琴從2014年4月起,每月獲得的生活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提起訴訟 法院核減侵權賠償后計算補償
劉曉琴對裁決不服,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在后續治療中,劉曉琴于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4月1日前,在醫院安裝助視器、治療等支付工傷醫療費用6.2萬元,期間公司預付其2.5萬元相關費用。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建材公司未給劉曉琴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院認為,劉曉琴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三級傷殘和部分護理依賴,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因單位未給她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劉曉琴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劉曉琴已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其賠償中的醫療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期間護理費、治療期間住宿費、交通費,與工傷保險待遇中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待遇、部分護理依賴生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屬于性質相同和重復的情形,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2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上述性質相同和重復的項目,比如醫療費、誤工費等,應當分別核減后再予以補償。
此外,劉曉琴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中級法院審理中,其獲得的數額比一審法院判決少了10萬元,因是調解結案,所以法院認為少的那部分應視為劉曉琴自愿放棄,不應就此部分再向建材公司主張權利。
隨后,法院判決:1、保留劉曉琴與建材公司的勞動關系;2、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合計37萬元(含單位已墊付的2.5萬元);3、從2014年11月1日起,單位按月向劉曉琴支付傷殘津貼2700余元,并按照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傷殘津貼調整標準適時調整,其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4、從2014年4月起,單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向劉曉琴每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當上述生活護理費累計總額高于21.63萬元時,再由單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5、駁回劉曉琴其他訴訟請求。實際上一審該判決,把某些項目扣減,其中最大項生活護理費扣減了21.63萬元。
不服判決上訴 律師稱工傷職工可獲雙重賠償
拿到判決書后,劉曉琴面露難色:“為看病治療我們欠了很多債,我現在這情況無法找工作。我離婚了,既要撫養年幼的女兒還要照顧年老的母親,這點錢根本不夠用。”于是,她又上訴至中級法院。劉曉琴是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雖然參加過司法考試沒有通過,但對法律知識還是了解一些的。經歷4場官司后,她覺得自己可以得到的合法賠償數額應該更多一些,但具體的法律依據卻不清楚,于是她打算請陳劍峰律師給自己代理案件。
“這次工傷索賠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就到了關鍵環節,所以我決定請律師代理。”劉曉琴介紹,她帶著孩子與母親一起來到律所,就案件情況與陳劍峰律師進行了深入溝通,對方同意代理后辦理了相關手續。陳律師研究整個案件后說:“劉曉琴訴訟期間恰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實施,這對此案的審理可能有利。該規定第8條第3款要求,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像劉曉琴這種情況,她依法可以獲得侵權和工傷保險的雙重賠償,一審法院扣減她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陳劍峰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利益,在法律上并不沖突。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42條針對的是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并不涉及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相關費用。一審法院認定劉曉琴已獲得的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中,與工傷保險待遇中性質相同的重復的項目應當予以核減的法律依據不足,除醫療費外,其他各項劉曉琴都能得到雙重賠償。陳劍峰律師表示,假使一審法院扣減各項賠償合理合法,但扣減的依據也是錯誤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劉曉琴與大貨車主老趙均對當時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以該判決并非生效判決,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在工傷待遇索賠時,法院以非生效判決的內容作為依據來扣減相關賠償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另外,劉曉琴所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二審以調解結案,賠償金額比一審判決少了10萬元,但調解書并未注明相關賠償項目及具體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綜上,劉曉琴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為盡快獲得賠償而同意調解,并非她個人放棄了相關權利,一審法院認為調解金額減少的部分應視為劉曉琴自愿放棄了該部分權利,不應對已放棄的金額再向單位主張權利,此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5場官司判決 賠償數額增加30萬元
劉曉琴上訴的同時,建材公司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公司雖不同意劉曉琴的觀點,但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如何核定劉曉琴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劉曉琴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并經人力社保局認定為工傷、被勞動部門鑒定為三級傷殘和部分護理依賴,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因建材公司未給劉曉琴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公司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她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因工傷保險待遇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對醫療費用不得重復主張,一審核減了劉曉琴的部分賠償款不正確。這樣一來,二審法院完全認同了陳劍峰律師的代理意見。
近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建材公司與劉曉琴保留勞動關系;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合計45萬余元;同時,每月傷殘津貼提高了700余元,生活護理費21.63萬元不予扣減。“各項賠償數額算下來,比一審判決增加了30萬元。”劉曉琴臉上露出了笑容。(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