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未雇請的幫工前來做事受傷能否要求雇主賠償?
【案情】
孫某有處舊廠房需拆除,遂叫羅某喊幾個人拆除。羅某叫上汪某、吳某一起去找孫某商談價格。商談結束后的下午,羅某碰到陳某,問陳某是否一起去孫某家拆除舊廠房,陳某同意了。次日,羅某、汪某、吳某以及陳某一起到孫某家拆除廠房,下午孫某給付吳某工錢2000元,吳某等四人便平分了該筆工錢。拆房第二日早上,陳某在屋頂不慎踩到腐壞的屋角,從屋頂摔到地面受了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有傷殘。現陳某要求孫某賠償,孫某不同意,遂陳某訴至法院。
【分歧】
現就孫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不需賠償,因陳某不是孫某喊的,是羅某喊的,和陳某沒有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某要賠償,因為陳某是為孫某做事受的傷。
【評析】
筆者就這個案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孫某雖未直接喊陳某做事,但明知陳某在此幫助自己拆除廠房并未明確表示反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為此,原、被告雙方形成的是事實上的雇傭勞務關系。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孫某雇傭無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存在選任上的失誤,在施工過程中也未提供任何安全保護設施,故孫某在該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陳某沒有施工資質接受雇傭,在勞務活動中存在重大失誤,對自身受傷結果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
因此綜合本案情況,認定孫某承擔40%的責任,陳某承擔60%的責任較為合理。至于羅某、汪某、吳某,是否需承擔責任,因一個案件只能審理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本案中不會去審查陳某、汪某、吳某、羅某之間的法律關系,陳某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權利。(商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