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重慶高院:第三人造成工傷的,除醫療費外可同時主張
作者:重慶高院來源:時間:2016-5-22人氣:1195
案情摘要:2011年4月6日,龔某某到重慶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上班,從事維修工作。某某機械公司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為龔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2012年7月14日,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2012年12月2日,龔某某與侵權人胡某某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由胡某某賠償龔某某各項費用共計124725.78元。2013年2月8日,重慶市北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龔某某受傷為工傷。2013年 9月25日,重慶市北碚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龔某某的傷殘等級為柒級,無護理依賴。后龔某某提起仲裁、訴訟,要求某某機械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條規定,除工傷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本案中,龔某某與侵權人胡某某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后,并不影響龔某某向某某機械公司主張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裁判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如選擇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工傷醫療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