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
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辦案索引(法官整理)
一、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1、醫療費。
憑票認定,對方有異議的,按目錄標準委托鑒定機構認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2011年1月1日以后,按8元/天(住院期間)。
3、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
根據實際傷情以生活能否自理為標準,原則確定在住院期間,醫療機構有明確的意見除外,一般按一人護理計算。一般依入住醫院和當地護工水平確定。市高院民一庭于2016年1月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中,護理費為原則按100元/天確定,審理中可參照適用。
4、市外就醫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轉院費用)。
條件:需經定點醫院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1)交通費(火車、動車硬臥、輪船三等艙、客運汽車)據實計算。超出標準的
(2)伙食補助費。路途伙食費每人每天50元。
(3)住宿費。據實計算。但上限不超過每人每天100元。
5、康復費用。
憑票認定,對方有異議的,按目錄標準委托鑒定機構認定。
6、輔助器具費用。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國家規定標準認定(渝人社發【2009】228號)。
7、生活護理費。
前提:需鑒定確認。
(1)完全不能自理: 鑒定結論出具之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鑒定結論出具之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部分不能自理:鑒定結論出具之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一次性支付的,按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的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去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8、鑒定費。
憑票認定。
9、停工留薪期待遇。
期限按《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實行)》確定,經鑒定可以延長。
未列入目錄的,按照病歷確認,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爭議較大的,可考慮通過鑒定確認。
多部位受傷的,按對應的最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或工傷醫療機構出具工傷治愈證明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待遇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無法確認原工資福利數額的,可按受傷之日前12月平均工資福利計算;患職業病的,按確診之日前12月平均工資福利計算;確診職業病時已退休或已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規定計算。
10、生活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如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于病假工資并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停工留薪期6個月以下
a連續工齡不滿10年,本人工資70%;
b連續工齡10年-20年,本人工資80%;
c連續工齡20年-30年,本人工資90%;
d連續工齡30年以上,本人工資95%;
(2)停工留薪期6個月以上
a連續工齡不滿10年,本人工資60%;
b連續工齡10年-20年,本人工資65%;
c連續工齡20年以上的,本人工資70%;
1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本人工資為標準計算。
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12、傷殘津貼。
以本人工資為標準并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
一級本人工資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五級70%;六級60%
一至四級傷殘請求一次性支付的,以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20年,同時扣除已領取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得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1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六個月;九級4個月;10級2個月。
1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10級6個月。
工傷職工據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10年(含10年)以上的全額支付;9年(含9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90%計算,每減少1年,遞減10%;不足1年按10%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的不支付。
15、續醫費(非工傷條例規定的項目)。
工傷職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時又要求續醫費的,原則不支持。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酌情支持。用人單位支付了一次性醫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再行要求續醫費的,不予支持。
16、治療、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申請仲裁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非工傷條例規定的項目)。
原則不支持。特殊情況的,合理交通費支持,食宿費按用人單位出差報銷標準確定;無標準的,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標準確定。
二、特殊情形工傷處理項目及計算方法。
1、多次工傷的處理。多次工傷的,按各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其他待遇;沒有鑒定綜合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按最高傷殘等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待遇。
2、工傷復發的處理。工傷復發的,享受上述1-6、9項待遇。
3、復查鑒定結論的處理。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后,傷殘職工在鑒定結論期滿一年后申請復查并按復查后的結論要求工傷待遇的,不予支持;未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的,按復查后的鑒定結論處理。
三、附表。
1、工傷賠償項目與標準;
2、重慶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相關說明。
1、本人工資。參保職工,按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非參保職工,按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實際工資計算,不能確定實際工資的,根據具體情況,或依職工主張,或按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上述標準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限制。
2、上述1、2、4-8、11-13項均由基金支付(具體見附表1)。處理參保職工的,該費用不予處理。
3、本索引內容未包括工亡情形。
4、本索引由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姜長城法官、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羅正東法官、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徐增鵬法官共同編制完成,純為方便審理案件使用,不足之處敬請同仁指正。
注:工傷保險待遇具有地方性,本索引主要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法規、地方規章制作,適用地為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