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本案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案情】
被告鐘某是原告某足浴中心的技師,被告從2014年1月至9月在原告處工作,但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每天的工作時間為晚上9點至第二天凌晨2點,每月休息5天,被告在工作中必須遵守原告制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由原告每月按照收入對半分成支付勞動報酬給被告。2014年9月下旬開始,被告因身體不適向原告請假后,沒有繼續(xù)回原告處上班。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及工資支付問題發(fā)生爭議,原告認為雙方應該只是合作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為雙方收入五五分成,沒有底薪,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三金”各自負責,工作時間基本是被告自由掌握等。被告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提起訴訟,后來再提起上訴,一審、二審均確認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如何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呢?
原告屬依法成立的非法人企業(yè),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被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報酬的技師工作,該工作屬于原告經(jīng)營業(yè)務范圍,且原告的制定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被告,被告受原告的勞動管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