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多次受傷,一次性賠償就一次
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職工因工受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司空見慣,但是對于多次受傷以及多處受傷的工傷賠償卻值得質疑?職工受傷一次享受一次的傷殘補助金,多次的分別給與傷殘補助。但是一旦解除合同時卻僅可以得到一次性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顯然值得思考!
例如:
王云(化名)四次傷殘,分別傷及左右手不同部位,等于他的勞動能力累積受到四次損害。四次的喪失程度遠大于單獨一次的七級,而他僅能獲得一次七級的就業補助,實質上他另外兩次工傷應獲得的補償權益被“依法剝奪”,這樣的結果對于王云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從法條上看,《工傷保險條例》只是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地向勞動者支付補助金,但并沒有規定補助金的計算方法,更沒有規定在勞動者發生多次工傷時,只就其中的一次工傷支付補償。
考證一下立法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中的立法意圖,王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里的“支付一次性”補助,其立法本意顯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終止時應當“一次性地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強調的是支付的時間和方式,而不是說在勞動者多次工傷致殘時,只支付其中的一次。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現了這個問題,發出粵勞社[2004]85號文《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過兩次及以上工傷,且有兩次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其最高級別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計發。”對于勞動者顯然是不合理的,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究其根源,也許與《工傷保險條例》自身的規定比較模糊有關,如果《條例》第35條的寫法不是“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糾正《通知》“立法錯誤”尚有待時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適用一個與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可能相違背的紅頭文件來定紛止爭呢?
金羊網 -- 羊城晚報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