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分公司撤銷的勞動關系處理技巧
分公司撤銷的勞動關系處理技巧
總分公司是目前企業一種常見的形態,企業出于市場環境的考慮會在某一地區設立分公司,也會基于某種因素做出撤銷分公司的決定。那么分公司一旦被撤銷,其所屬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處理。本文結合以下案例予以說明。
某公司打算關閉西安分公司,并終止西安分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在此過程中,女員工林某向公司提出,自己懷孕了,主張公司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公司經過咨詢,了解到用人單位終止時,只要向女員工支付到哺乳期滿的有關待遇,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然而,林某提出,西安分公司只是一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分支機構,其解散不足以構成用人單位解散所帶來的勞動合同終止,這種情況下,由于總公司還存在,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述的情勢變更。而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情況下,不能以第四十條解除合同,故要求單位不能解除其合同,且要跟總公司簽訂合同。
就這個案例本身來說,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1、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其所屬的勞動關系是解除還是終止?2、本案中,如林某選擇訴訟方式維權,其訴訟的主體是哪一方?3、本案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責任如何劃分?
對于第一個問題,職工的說法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其忽視了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秳趧雍贤▽嵤l例》第四條規定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相應的分公司與職工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而該勞動關系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終止的規定。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關系終止”,本條中用了“撤銷”這一概念。結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9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申請注銷登記”。兩相對比,不難看出《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中撤銷針對的對象是分公司,撤銷行使的主體是總公司。即《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已經認可了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而產生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職工主張分公司被撤銷后,勞動關系由總公司繼續承繼,顯然混淆了總分公司作為勞動關系獨立的主體資格,也誤讀了《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關于分公司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對第二個問題,從《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3條公司注銷提交的材料和第49條分公司注銷提交材料的對比來看,公司注銷需要提供清算報告,而分公司注銷無此規定。由此我們可以推導出分公司注銷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那么,分公司注銷后,其職工的賠付尚未終結,應當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分公司的法人資格問題。《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相當于總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負擔。
具體到本案,如分公司尚未辦理注銷登記,則即可以分公司作為本案單獨訴訟主體,也可以將總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經辦理了注銷登記,其主體資格喪失,應當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總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對于第三個問題,總分公司之間的責任劃分。實務處理中,各地仲裁、法院處理尺度不盡統一。主要分為幾類:
1. 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偣局苯訛楸桓�,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一般適用于分公司已經被撤銷并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分公司本身并無財產的情況;
2. 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該方案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主要適用于分公司有足夠的可控制財產,可以主張分公司獨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