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安慶市: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實行差額賠償
作者:安慶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來源:時間:2014-6-21人氣:1635
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是單位以為的第三人,現已經做出工傷認定,同時法院對交通事故的賠償部分已做判決。
我方向貴單位申請享受工傷待遇,貴單位以交通事故侵權人已賠為由,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我方認為此舉沒有法律,同時不符合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也相沖突。
您所反映的問題實質是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傷時,受傷職工是獲得雙重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同時獲得)還是差額賠償(即先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齊)。對此,我國的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但《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一條是關于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規定,表明了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墊付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的立法意圖。
我省各地基本上實行的是差額賠償,以統籌地區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我市實行的也是差額賠償。
安慶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