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不能扣除民事賠償部分
核算的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為450579元,但實際領到的卻只有168139元。剩余的20多萬元到哪去了?2013年5月下旬,死者章某的家屬將滁州市醫保中心告上法庭。滁州市醫保中心稱,除了工傷保險補償,章某家屬還得到了一筆民事賠償,依據相關條例,工傷賠償應扣除民事賠償部分。而受理法院則不這么認為,并依法判決滁州市醫保中心足額賠償。
據了解,章某生前是滁城某公司職工,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2012年9月,章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滁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章某為因工死亡。此后,章某家屬向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工傷保險補償。同時,肇事方通過保險公司向章某家屬賠付死亡賠償金262120元、喪葬費2032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4560元、誤工費2000元,合計299000元。
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經核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為450579元,減去282440元(肇事方賠償死亡賠償金262120元、喪葬費20320元),余168139元。據此,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于2013年5月支付章某家屬工傷保險補償168139元。
章某家屬認為章某既然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就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給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是,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未足額支付。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依法支付工亡補償。
而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認為,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章某的工亡相關待遇時應當扣除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民事賠償部分)。
今年7月底,瑯琊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章某的家屬既可以獲得工傷賠償,也可以獲得民事損害賠償,滁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應足額賠償。
一審判決后,市醫保中心不服,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維持原判。(來源:滁州在線,m.wnpump.cn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