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非法用工事故”拷問”工傷認定前置程序
司法聚焦,凸顯司法難題;法官共鳴,合力破解難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勞動保障部門經常以非法用工為由,對是否屬于工傷不予評定,進而造成當事人訴累。
2010年6月2日,吳某應聘到即將開業的一家酒店做收銀員。一天夜晚,她和兩名員工被老板安排加班,為酒店開業做籌備工作。他們一直忙到晚上10點多鐘。由于公交停運,老板就讓吳某順路搭乘一名員工駕駛的摩托車回住處。
回家路上,摩托車與一電動車相撞。吳某跌落車下,頭部撞到馬路邊沿,當即昏迷。
隨后,吳某被送至醫院搶救,經診斷為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雖經多方救治,卻仍成為了“植物人”。
因賠償問題未與酒店協商一致,吳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工傷鑒定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該部門以其屬非法用工期間造成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為由,不予評定。
吳某一方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部門認為,吳某沒有工傷鑒定的前置程序,因此不予受理。
吳某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老板賠償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等賠償金共計125萬元。
該案反映的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申請賠償時,是否應經過工傷認定前置程序的問題,凸顯了工傷認定制度存在的缺陷,這一缺陷導致勞動者維權艱難。
法官介紹,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無營業執照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經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確定。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賠償的程序予以細化,導致這類案件在是否必須經過工傷認定前置程序這一問題上,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
既然是非法用工,那么在不合法的勞動關系下是否存在工傷一說呢?
法官認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賠償是工傷賠償的一種特殊形式,而工傷認定是處理工傷賠償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應當先進行工傷及勞動能力鑒定。因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再由仲裁委員會予以處理。
因此,吳某家人的訴請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據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建議,工傷認定程序屬行政管理的范疇,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賠償既然規范到工傷保險條例中,那該案的認定前置程序也應屬行政管理的范疇。若相關部門對該類案件不予受理,則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予以救濟。(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