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上班途中無證駕駛發生事故能認定為工傷?
2012年8月14日,江西法院網發表了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吳曉艷同志的《上班途中無證駕駛發生事故,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一文,筆者對這個問題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故一抒己見,與同仁共同探討。
案情
廖某系某公司銷售員,尚處于試用期,公司還未幫其繳納工傷保險費。2012年5月6日早上7時許,廖某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不幸撞到路邊的電線桿上,致使右腿粉碎性骨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廖某系無證駕駛摩托車,交通部門對此沒有作出交通事故處理。廖某認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傷,系工傷,要求公司賠償損失,但公司辯稱廖某屬于無證駕駛,其行為違法,故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分歧
廖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去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公司作為雇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有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廖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發生事故應該自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交通部門沒有確認廖某的事故責任,廖某系上班途中發生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廖某和公司應該各自承擔部分責任。首先,廖某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屬于工傷,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廖某系無證駕駛,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據此他本人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分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廖某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屬于工傷,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廖某無證駕駛,根據其過錯承擔部分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廖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不能認定為工傷,發生事故應該自擔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廖某上班途中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原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 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為廖某屬于工傷不妥。本案中,廖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證駕駛,且與電線杠相撞,自己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廖某受到的是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傷害,依據改條規定,廖某不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
其次,廖某的行為不能因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因而推定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援引本條的前提是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而在本次事故中,無證駕駛的廖某撞向電線桿,其自己應付事故的全部責任,不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得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而推定廖某是工傷。
第三,從立法宗旨來看也不得認定廖某是工傷,從而減輕廖某違法駕駛的風險,使其從一次違法的行為中獲益。無證駕駛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之一,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擾亂交通秩序,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無證駕駛是法律所嚴禁的。本案廖某無證駕駛,本身就是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撞上電線桿發生事故,本應嚴懲,倘若還給予其工傷待遇不但助長其行為,還降低其違法成本,與立法本意相悖。從無證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只承擔墊付責任的立法精神看出,法律不應該降低一個無證駕駛者違法駕駛的成本。
第四,本案事發在上班途中,廖某駕駛行為也不屬于職務行為,也排除了工傷,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損害,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應該由其自理。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廖某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其承擔全部責任,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