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可以要求社保機構寄送社保權益對賬單
作者:社會保障來源:m.wnpump.cn時間:2012-7-3人氣:937
北京市一名職工2012年還未收到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2011年收到過。那么,他現在能要求社保機構給寄送該對賬單嗎?
律師解答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根據該規定,社保機構有法定義務定期免費向參保人寄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對賬單(記錄單),參保人也有權利向社保機構提出該項要求。
《社會保險法》未對“定期”作出明確限制,實踐中通常理解為1年,也不能完全絕對,如2011年是5月1日前收到的,那么2012年也必須5月1日以前收到。在有明確時間限制之前,如果時間相差不大,應該是合法的。另外,2012年還存在制度銜接等問題,也會耽誤一些時間。
如果參保人需要了解個人權益記錄,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機構打印對賬單等。獲取途徑是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