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企業之間承包如何確定用工主體?
企業之間承包如何確定用工主體
申請人季某稱其于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11日在某大廈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年7月11日,被其直接雇用人陳某辭退。季某于2008年7月1 6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某大廈賠償工資5300元;向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1000元。季某為了證明與某大廈的事實勞動關系,向仲裁委提交了下列證據:陳某辦公室鑰匙、員工工作服、員工工號牌、員工本人更衣柜鑰匙。在庭審中,季某又舉證了一份手寫的但是并無負貴人簽字和某大廈蓋章的員工簽到簽退表,來證明其從2008年6月開始在單位上班是簽到的。季某還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證明其與某大廈的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仲裁委查明,某大廈于2006年3月16日與某賓館簽訂了一份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將大廈整體發包給某賓館經營,由某賓館全權負責對外經營和對內管理。季某自2006年9月起受陳某聘用從事保潔工作,受陳某管理,工資由陳某發放。陳某并非某大廈員工,也不是某大廈的直接承包人。
爭議焦點
某大廈是否應當向季某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案例分析
在該案處理過程中,存在著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季某與某大廈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季某并不知情某大廈已經整體承包給某賓館,且某賓館對外還是以某大廈的名義在經營。
第二種意見認為,季某與某大廈不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某大廈自2006年3月起就將該大廈整體發包給了某賓館。季某于2006年9月份由陳某招聘進入該大廈工作,而陳某并非某大廈員工,也不是某大廈的直接承包人,因此季某與某大廈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季某提供的證據來看,其 證據證明效力甚微,沒有一份證據能有效地證明其與某大廈之間的勞動關系。季某提供的陳某辦公室鑰匙等幾樣物品與某大廈并沒有必然聯系,最多只能證明季某在該幢大廈里工作。季某當庭提供的一份員工簽到簽退表,由于只是手寫,且無考勤人簽名和某大廈的公章,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也無法證明季某與某大廈的勞動關系。季某還要求證人李某出庭作證。李某證實其與季某同受陳某聘用,季某是被陳某辭退.但李某的證言并不能證明季某與某大廈的勞動關系,只能證明季某與陳某之間的雇用關系。
其次,某大廈和某賓館是兩個合法的用工主體,它們之間的承包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且該承包協議是在季某進該大廈工作之前就已經簽訂,至季某離開之時還未到期。季某所從事的工作是賓館對大廈承包的內容,因此,其應該和賓館有勞動關系。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條款規定了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那么,是否適用于本案呢?本案中,某大廈為發包方,承包方為某賓館,由于某賓館并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者,因此,某大廈并不需要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季某不能要求某大廈對其承擔責任.但是可以要求承包方某賓館承擔責任。
最后,本案中,作為季某直接雇用人的陳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就需要考察陳某與某賓館之間是何種關系。若陳某是某賓館的員工,則季某可要求某賓館承擔直接的用人單位的責任:若陳某為某賓館的轉包人或分包人,則季某可要求某賓館與陳某負連帶責任。
本案仲裁委也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對季某的仲裁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作者 胡丹丹
單位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勞動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