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泰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轉外就醫費用結算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發〔2011〕214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為確保新條例平穩實施,現就工傷保險轉外就醫費用結算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工傷職工轉外就醫審核
1、工傷職工轉管理地區以外就醫必須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務人員簽署意見,經醫療機構醫保辦公室蓋章,報歸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方可轉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2、工傷職工因傷情較重,未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需電話報備并于三個工作日內補辦轉診(轉院)手續。對于工傷職工首次就診的按照就近搶救治療原則,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搶救的工傷職工應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報備,待病情穩定后轉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二、轉外就診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工傷職工轉市外就醫的醫療機構必須是三級乙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上一級專科定點醫院機構。原則上在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江蘇省人民醫院、江蘇省中醫院、南京鼓樓醫院、南京軍區總醫院、南京腦科醫院、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上海長海醫院、上海長征醫院、上海龍華醫院、上海市五官科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上海瑞金醫院、上海胸科醫院、上海東方肝膽醫院、解放軍總醫院(三O一醫院)、無錫市骨科醫院。專科醫療機構可以作為轉診、轉外定點醫療機構。對上述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定期進行調整,具體由各管理地區自行指定。
工傷職工確因病情需要轉北京等其他地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必須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轉外就醫。
三、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結算管理
1、轉外就醫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按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規定報支。
2、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管理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每天20元。
3、工傷職工轉外就醫食宿、交通費用管理:
①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轉外就醫一般應首選公共汽車出行,并憑來回票據原件由工傷保險基金核支,具體限額標準為泰州市內單程30元、省內單程60元、省外單程90元,其中轉泰州市外就醫按每次40元作為大城市市內交通補助;
②工傷職工轉外就醫未住院且未發生住宿費用,按每天20元標準進行伙食補助;工傷職工轉外就醫未住院但發生住宿費用的按每天不超過150元標準給予食宿費用補助,食宿費用憑票據原件核支,且應與醫療資料相對應,其中因等待就診或等待診查結果結算費用的時限不超過3天。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