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非法用工傷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還是《非法用工單位上午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仲裁庭合議時,就如何適用法規出現兩種意見。
意見一:某機械廠未參加年檢導致被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屬非法用工單位,王某受傷系非法用工傷亡,國務院既然授權原勞動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故本案應當適用此辦法裁決。
意見二:某機械廠未參加年檢導致被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屬非法用工單位,故王某受傷系非法用工傷亡。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裁決的賠償數額明顯低于同等級別的工傷待遇,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六十三條“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這一限制性規定,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此案。
爭議焦點 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還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首先,根據案情尋求適用法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本案中,某機械廠因未參加年檢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仍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故系法律規定的非法用工單位。某機械廠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王某在該單位工作時受傷,故王某的受傷屬非法用工傷亡。某機械廠雖然不是合法用工主體,但王某在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該單位工作時受傷,有權得到賠償。
其次,比較辦案依據的效力層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是原勞動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授權制定的,其效力當然低于《工傷保險條例》。因此,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出的一次性賠償金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不一致時,就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限制性規定。故從法律效力來看,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應通過辦案實現立法意圖。非法用工傷亡實質屬于工傷的范疇,非法用工單位的受傷職工應享受不低于合法用工單位職工的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中的限制性規定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立法意圖至少有兩個:一是保護非法用工單位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其在非法用工單位工作而獲得更低的傷殘待遇。二是鼓勵和引導用工單位依法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和年檢,規范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用工,進而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從實現立法意圖講,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作者 山東省高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