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工傷認定錯誤可以自行撤銷
作者:來源:時間:2011-11-8人氣:3327
2009年5月,某縣某公司一職工在單位“值夜班到下半夜”時,突發心臟病死亡。后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按規定支付了相關工亡待遇9萬多元。之后,該單位的辦事人員說出事情的真相。工亡職工本身就患有心臟病,且死亡當天下午,因與妻子吵架生氣,才去單位睡覺的,而不是單位安排他“值夜班”的。也就是說,他去單位“值班”另有原因,即使他不去單位“值班”,在家中睡覺也有可能死亡。事實如象這位辦事人員所說的那樣,勞動部門對其工傷認定是不是有誤?如果有誤,經辦機構是否有權要求重新進行工傷認定?是否可以追回已支付的工亡待遇?追回途徑如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突發疾病死亡,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認定為工作時間。對于“ 夜班”的人來說,他可以睡覺,睡覺的時間很難認為也是在工作。因此嚴格來說,該職工原先突發疾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是存在爭議的。
如果事實確實是:單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單位“值班”,那么其突發疾病時,與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聯系,憲全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要求,因而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原工傷認定部門可以自行糾正,撤銷原先的工傷認定。自作出新的工傷認定之日起,相對人(職工家屬、用人單位)享有相應的異議權。
由于原先的工傷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辦機構只能將相關意見反映給行政部門,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在工傷認定部門撤銷原先的工傷認定,并確認該情況不屬于工傷之后,經辦機構應當要求待遇領取人返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人拒絕返還的,經辦機構可依“不當得利”訴請法院判決返還。
來源:中國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