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
黑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大連池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精神,結合黑河市實際,現對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從2011年開始,全市各類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除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二、參保登記
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事業單位,須持批準設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屬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核定參保人員和繳費基數。
三、繳費標準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為0.4%,繳費基數為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工傷保險費由單位負責繳納,職工本人不繳費。
四、工傷待遇
事業單位參保后,發生的工傷事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業務程序遵照《黑河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黑市政辦字〔2010〕44號)和《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經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市地社保字〔2010〕26號)處理,有關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參保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其工傷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五、資金來源
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所需資金,按照參保單位撥款性質,由財政和單位分別負擔。
六、執行時間
201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參保登記、基本信息錄入等基礎工作。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