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為逃避工傷賠償假離婚
作者:Admin來源:網絡收集時間:2011-9-6人氣:747
一企業業主為逃避工傷賠償責任,與妻子悄悄辦理離婚手續,財產及債權全部歸妻子,所有債務歸自己。近日被江蘇省江陰市法院判決由其與前妻兩人對受傷職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年初,四川籍務工人員石某來到繆某個人獨資開辦的金屬加工廠打工。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車間頂上焊接作業時不慎跌倒受傷,經診斷為:腰椎體爆裂骨折脫位并脊髓斷裂損傷。
2009年3月15日,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由繆某一次性賠償22.8萬元。協議簽訂后,繆某在支付了石某1萬元后就拒絕繼續給付其余款項。
2009年4月,繆某與妻子在江陰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對財產及債務進行了處分,其中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汽車等家庭財產及債權歸妻子,債務歸丈夫。2009年7月,繆某到江陰市工商局將金屬加工廠投資人變更為妻子簡某。
隨后,繆某以自己沒有財產為由,繼續拒絕給付石某相應賠償,石某無奈之下,只得將繆某及其妻子告到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該賠償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被告繆某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財產、債務的約定,以及對金屬加工廠投資人的變更等事實,因事故發生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不能因投資人的變更對抗、損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繆某、簡某對原告石某的損害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