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身份證同號惹的禍
公司在為一名女工繳納綜合保險時發現,該女工的身份證號碼和他人同號,無法繳納綜合保險,遂作罷。之后,該女工受工傷,因賠償問題將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松江區法院判決確認公司和女工各承責50%,公司支付女工3個月的病假工資2900余元和醫療費2700余元。
去年6月,任小姐進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一年期書面勞動合同,約定任小姐月基本工資為980元。次月,公司去為任小姐辦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在輸入任小姐的身份證號碼后,電腦系統中出現兩張號碼相同、姓名不同的身份證,導致公司無法為任小姐繳納綜合保險。去年11月,公司才告知任小姐身份證號碼同號的問題。
后來,任小姐稱自己確實與同村的方小姐同號,她們的出生年月只差幾天,因辦理身份證時,方小姐字跡較草,辦證人員把“7”日看成了“1”日,她們就成了同一地方“同年同月同日生”了,因嫌換證麻煩也沒在意,就一直同號使用。之后,方小姐知道自己有過錯,同意年底回家更改。
不巧的是,去年底的一天,任小姐在騎車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刮倒造成骨折,肇事人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療3個多月花去醫療費2.1萬余元,除1.4萬余元不屬于本地醫保范圍外,其中5400余元應由公司支付。可公司稱,任小姐從受傷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說明原因,公司已按規定與她解除了勞動關系。
任小姐說,她曾在醫院開了病假單由丈夫送到公司,因公司拒收而一直放在身邊。今年3月,勞動仲裁委確認任小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任小姐去年12月至今年3月的病假工資2900余元,以及醫療費5400余元。
公司則稱,公司本已準備為任小姐繳納綜合保險,但因身份證同號而無法辦理。公司已通知任小姐處理同號身份證問題,事故賠償責任與公司無關。今年8月,該公司向法院起訴。
任小姐認為,公司在得知不能為員工繳納綜合保險后4個多月才告知她身份證同號的問題,自己的身份證是真實的,是公司拖延時間使自己受傷后得不到綜合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而案外人方小姐則在今年1月回到當地派出所更換了身份證。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約定月基本工資,確認勞動關系成立。任小姐在職期間因骨折而病休,且公司知道任小姐受傷需要病休一事,公司理應支付病假工資。因公司沒有為任小姐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致使任小姐無法享受應有的住院醫療待遇,這部分損失也應由公司承擔。
但是,公司未能繳納綜合保險是身份證同號,公司和任小姐對這一結果均無過錯。因任小姐產生了實際經濟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作出公司擔責50%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