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老年人應聘,要簽雇傭合同保護自己
2008年6月,年已65歲的張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09年元月8日,他正在用電腦制作報表時,因電腦突然爆炸而受傷,不僅已花去17000余元醫(yī)療費用,而且導致右眼失明。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卻遭到拒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雖然事故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屬工傷。這究竟是為什么?
張某的確不構成工傷。
一方面,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一條(一)款規(guī)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當辦理退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法》所調整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而張某已年滿65歲,即使原來簽有勞動合同,也必須終止,更不用說另行應聘,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與公司間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其列。再一方面,老年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僅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即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才能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除對老年人不用考慮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聘用關系外,還沒有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俗稱“五險一金”的支出,不少企業(yè)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這也給老年人帶來了不少維權隱患。為此,想發(fā)揮余熱的老年人,務必要與對方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通過這一民事行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困難和麻煩。一旦出現(xiàn)不測,才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主張權利,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