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的哥”受傷,終被認定為工傷
作者:Admin來源:網絡收集時間:2011-9-6人氣:583
北京一“的哥”被外國人打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司機于某所受傷害為工傷。但出租汽車公司不服,將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出租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維持《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判決。
司機于某2008年8月13日駕駛出租車至一住宅樓前時,一名外國人用拳頭砸于某的車尾,于某遂下車詢問該外國人怎么回事。因語言不通,對方情緒又很激動,于某回車欲取電話報警,被對方猛擊頭面部,造成頭面部受傷。于某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被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
于某所在的公司不服,認為于某受傷雖發生在工作時間,但該外國人不是于某的乘客,與于某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于某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于某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審理法官認為,本案事發起因是于某在駕駛出租車正常營運過程中,突遇一外國人拳砸出租車,其下車詢問時被該外國人打傷。出租公司強調于某與該外國人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所以于某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但綜合來看,于某的行為不管是為了維護公司車輛不受損害,還是下車意圖了解該外國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車的需求,都屬于在履行本職工作,其所受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