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調整社會保險政策
據《勞動報》報道,2011年7月1日起將調整上海市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
工傷保險: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市對工傷人員的部分待遇標準、基金先行支付等進行了調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
新《工傷保險條例》將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比原標準增長了2倍多。同時,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此外,按調整后的規定,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每人每天發給20元的伙食補助費;經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每人每天發給150元的食宿費,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乘坐的交通工具實報實銷。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社會保險法》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強制力度。
《社會保險法》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增加了行政處罰規定。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單位追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失業保險:享受在職同等醫保待遇
7月1日后,滬失業人員將享受與在職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新政,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此次上海把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費率從原來的2%調整為1.7%。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不繳費。
生育保險:調整計發基數體現公平
按照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從原來的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調整為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來看,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保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另外,生育保險費費率從原來的0.5%提高到0.8%,總體繳費費率沒有變化。
養老保險:死后余額可繼承
根據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此外,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除外)死亡后,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所需費用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
醫療保險:第三方應負擔基金不付
醫療保險方面,主要對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進行了調整。比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范圍為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