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梅州市關于2011年度調整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
關于2011年度調整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梅市人社[2011]1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1年度調整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3號)精神,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11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辦法
本次按照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人員調整辦法,穩步提高傷殘津貼總體水來。具體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普遍調整
普遍調整分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兩部分: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的6% 即95元定額計發。
定比調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2011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核定的月傷殘津貼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定比調整增加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
(二)特殊調整
1.對具有高級職稱的工殘退休科技人員加發傷殘津貼,從2011年1月1日起單列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正高級職稱的按月加發25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按月加發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已享受2007至2010年對具有高級職稱工殘退休科技人員傷殘津貼年度傾斜性調整的,其累計加發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予以補齊。
2.對2011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齡滿80歲及以上的工殘退休人員,每人發放一次性傷殘津貼180元,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重復加發。
3.軍轉干部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1168元)的,按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1168元)計發。
四、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工作要求
工傷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工傷職工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縣(市、區)必須嚴格按照市統一測定的標準進行調整,不得自行確定待遇調整標準,確保增發的傷殘津貼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殘退休人員手中。
具體落實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連同附表于2011年2月25日前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聯系電話(傳真):2251265。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