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員工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期間猝死,能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
林某某系陜西某公司員工,該公司并未與林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
2022年6月,某公司安排林某某前往公司承接的成都項目工地A和項目工地B從事相關工作。
公司負責人田某搭建微信工作群,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口頭安排林某某的工作。
此外,田某還為林某某在項目工地附近租住一處住房用于臨時居住,而林某某則在兩個工地之間按需調動。
2022年12月29日晚,林某某在工作群中為次日前往項目A工作提出工程計劃及需求。
2022年12月30日9時許,林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從臨時住所出發后,在途徑項目A停車場大門口時倒地,后經醫院初步診斷為猝死。
后因林某某是否系工傷有爭議,林某某之子先后申請工傷認定和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的死亡可以認定為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定為工傷。
法官說法
本案中,林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異地工地施工,屬于正常履職行為。
在外出履職的特定時間段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的依附性會隨著距離而相應減弱。
林某某在工作時間與合理休息時間內,只要不從事與外派工作無關的行為,均應屬于工作時間。同時,林某某經常在兩個項目間調動,且項目A已屬收尾階段,相關聊天記錄亦能證明事故發生地與林某某即將開展的工作具有聯系,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屬于工作地點。
此外,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