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最高檢發布指導案例:職工高溫作業環境下因熱射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八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現將曹某等訴河南省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行政獎勵訴訟監督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233-237號)作為第五十八批指導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監督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3月21日
其中檢例第236號是一個涉及工傷認定的案例。
鄒某某訴四川省某市人社局
行政確認訴訟監督案
(檢例第236號)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確認 工傷認定 職業病診斷證明 新的證據 抗訴
【要旨】
高溫作業環境下從事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引起中暑,職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無法獲得職業病診斷證明,行政機關未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予以維持,發現新的證據證明應當認定工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職業病認定難、周期長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共同研究推動完善職業病認定程序。
【基本案情】
羅某某系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羅某某在工地從事搭建支模工作。當日19時,羅某某在項目工地工作結束收拾工具時突然暈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區醫院住院治療,7月25日經醫治無效死亡。羅某某的《出院證明書》記載:“1. 熱射病;2. 左側額顳頂枕葉-基底節區大片梗塞;3. 腦疝形成……”羅某某妻子鄒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鑒定所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羅某某符合熱射病并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鄒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交羅某某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6171號決定)。鄒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6171號決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還是暈倒后頭部著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均不是羅某某本身的疾病,而與其在高溫的工作環境中連續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羅某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因工受傷(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6171號決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羅某某在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羅某某患職業病的事實。鄒某某遞交的司法鑒定不是職業病鑒定機構作出的職業病鑒定,只能證明羅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證明羅某某患職業病。因此,羅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鄒某某的訴訟請求。鄒某某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鄒某某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某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全面審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閱專業資料、進行類案檢索,向衛健、人社等部門和醫院、職業病診斷中心進行咨詢,詢問相關當事人。查明,羅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項目工程從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時工作結束收拾工具時暈倒在地。羅某某患熱射病系因長時間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鄒某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市人社局向鄒某某發出申請補正通知,要求鄒某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補正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書)。因某市沒有具備職業性熱射病診斷資質的機構,其向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請求進行職業病診斷均未被接診,鄒某某補正不能。鄒某某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具備職業性熱射病診斷資質,以下簡稱華西四醫院)提出對羅某某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請求,華西四醫院予以接診。因鄒某某無法提供羅某某的職業史證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請某市人民檢察院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華西四醫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發函請求某市人民檢察院幫助提供相關資料。某市人民檢察院對羅某某職業史、發病當天現場情況等走訪調查、調取相關證據,向華西四醫院出具《關于羅某某的情況說明》。華西四醫院于2022年4月28日對羅某某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載明“診斷結論:職業性中暑(熱射病)”。
監督意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羅某某的職業病診斷證明系新發現和取得的證據,能夠證明羅某某患有的熱射病屬于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被依法認定為工傷,該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省人民檢察院協同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走訪省市人社部門、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機構及工程公司等,同步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本案。庭審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鄒某某表示認可并撤回再審請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羅某某為工傷。2024年5月15日,某區社保中心依法向鄒某某撥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內的工傷待遇75.6萬元。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推進治理。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機構覆蓋面較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防治意識不高、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程序復雜等問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建議,并邀請衛健部門、人社部門和行業專家等召開勞動者權益保障座談會,共同研究健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暢通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流程、加強職業病宣傳和教育,協力推動完善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保障勞動者權益。
【指導意義】
職工一方由于職業病診斷條件、程序限制等未能獲得職業病診斷證明,行政機關未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予以維持,人民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證明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應當依法監督。職業性中暑是一種職業病,職工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未獲得職業病診斷證明,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檢察機關受理監督申請后,可以開展調查核實,收集、調取該職工職業史、發病當天現場情況等有關證據,為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提供參考。對在辦案中發現的職業病診斷難、周期長等工傷認定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加強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溝通協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議,推動完善職業病防治、認定和保護體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辦案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綿陽市人民檢察院
承辦檢察官:王麟 蔣敏 吳華斌
魏薇 吳陽
案例撰寫人:易甸 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