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天津一中院發布《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判白皮書》,推動形成崇尚勞動的良好氛圍
內容提要:近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判白皮書》,通報該院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判概況,并發布典型案例。法官詳細解讀案例,強化社會公眾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了解和認識,不斷提高廣大勞動者的安全防范和依法維權意識,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經營、安全生產、主動參保,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良好氛圍。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53歲的孟某(女)在某學校從事餐廳日常勤雜工作。一天,孟某在從家到學校做午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其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區人社局認為孟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學校認為孟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孟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屬于務工農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的規定,孟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本案中,孟某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應予認定工傷。
法官提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越來越普遍,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工傷保險條例》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胡某下班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到學校接其外孫放學,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胡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區人社局對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胡某接孩子放學符合社會常情,屬于日常生活所需,區人社局將其認定為下班途中,并無不當。
法官提示:司法實踐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易產生爭議。“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指職工正常上下班及加班的路途時間,還包括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引起變動的上下班時間等情形。具體判斷上,應結合傷亡職工的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圍繞行程目的、路徑方向及時間等因素對“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的理解,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