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簽訂勞務協議,能規避工傷保險責任嗎?
作者:來源:中國工傷保險時間:2024-12-2人氣:149
案情簡介
譚某與山東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被安排到山東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12月26日8時34分,譚某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暈倒,3分鐘后同事撥打120,120在8分鐘后趕到并將其送往醫院,2023年12月26日10時26分,醫院宣布患者死亡。此后,譚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視同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認為,其與譚某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雙方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爭議焦點
單位與職工就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能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處理結果
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譚某與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譚某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載明: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淄博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雖然與譚某簽署的合同名為勞務合同,但實際的工作內容與條款規定均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不妨礙認定其為事實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譚某情況符合上述規定,應予認定為視同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