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發病后離開工作區域路邊休息猝死,算工傷嗎?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未選擇徑直就醫治療而是請假休息緩解癥狀,離開工作地后死亡的工傷認定案件。經審理,法院判決勞動者的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突發疾病路途猝死
某天上午10時,在房山某工地工作的黃某突然蹲坐在地,手捂胸口,身體不適的他離開了施工區,但未前往醫院治療,也未回宿舍休息。12時30分,工友發現黃某躺在距離施工區130米左右的路邊地上。工友緊急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過施救發現,黃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后經公安機關鑒定,黃某符合猝死情形。
工傷認定波折不斷
黃某的家人認為,黃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時身體突發不適,經勸說離開工地,途中坐在路邊休息,僅僅兩個小時后就猝死了,可以得知黃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時疾病就已經發作。120救護車到場后,醫務人員進行了心肺復蘇,黃某仍沒有被搶救過來。這種情形屬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應當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建筑公司對此并不認同,認為黃某身體不適,自行離開了工地,也未直接前往醫院就醫。后被路人發現倒在路邊,救護車到達現場時已經死亡。黃某既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也不是從工作崗位徑直被送醫院搶救后死亡,黃某的身體不適與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
于是,黃某的家人向房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人保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建筑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決定,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區人保局的決定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綜上,區政府維持了區人保局工傷認定的決定。建筑公司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認為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向房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及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紙判決保障權益
房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黃某因突發身體不適,在主管的勸說下離開工地就醫,死亡地點距離工作區僅130米且位于工作區到生活區的合理路線上,死亡原因經公安機關鑒定符合猝死,死亡時間距離突發身體不適約2小時,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規定。現有證據不足以否定黃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身體不適與其死亡之間的關聯性。故區人保局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黃某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并無不當。
綜上,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區政府所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維持區人保局所作決定亦無不當,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