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獲得工傷賠償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勞動者能否再要求賠償?
2005年至2016年,王武在某煤礦從事采掘工作。期間煤礦為王武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6年6月3日,王武被診斷為“職業性煤工塵肺壹期”。
2016年6月29日,某縣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武所患職業病為工傷;某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王武為柒級傷殘。之后王武獲得了柒級傷殘對應的工傷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后,王武一直在家休養,與其他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2020年12月,經王武申請重新鑒定,某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復查鑒定結論書》,認定王武的傷殘情況是職業性煤工塵肺二期,傷殘等級為肆級。
王武向某縣社保中心申請支付肆級傷殘的相關津貼。
某縣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王武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書》。
王武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某縣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王武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書》,并責令其依法審核支付王武的傷殘津貼。
以案說法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條例》(指《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原享有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標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到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結合本案
本案中,王武在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經鑒定由首次的柒級變成了肆級。王武在工作期間,公司為其按時足額交納了工傷保險費用,因此,王武有權向社保中心請求支付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后相應的傷殘津貼。
法官寄語
工傷保險制度既能夠有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能夠有效減少企業損失,保障正常生產。請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