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上班頭疼,下班后才去醫院,48小時內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王小花是一名收銀員,工作時間為7時30分至當日19時。
2021年8月29日王小花上班期間出現頭疼癥狀,堅持工作到當日19時下班。當晚至天山中醫醫院急診,病歷記載醫生接診時間為21時12分,王小花主訴頭痛1天。
2021年8月30日上午,王小花至華東醫院急診,當日14時23分,華東醫院開具重危病情通知書。
次日,華東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確認王小花死亡時間為2021年8月31日2時34分,死亡原因為高血壓危象、繼發性高血壓、左側腎上腺腫物。
2021年10月22日,王小花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1年12月31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內容如下:
認定工傷決定書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
經查,王小花系公司員工,其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上述情況屬實。
王小花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視同為工傷。
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判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病屬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為工傷
一審認為,人社局提供的證據證明,王小花每天工作時間為7時30分至19時;2021年8月29日王小花上班,當日下班前出現頭疼癥狀,王小花克服頭疼帶來的不適,堅持到下班;當晚,王小花在親戚的陪同下到天山中醫醫院就診,該院醫生建議王小花再到三甲醫院進行檢查;王小花次日上午到華東醫院就診,于2021年8月31日2時34分死亡,死亡原因為高血壓危象、繼發性高血壓、左側腎上腺腫物。
人社局據此認定王小花2021年8月29日正常上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病屬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將王小花的死亡視同為工傷,適用法律正確。
公司認為王小花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病,且從突發疾病到搶救無效死亡的過程不具有連貫性。對此一審認為,王小花在2021年8月29日上班時已感身體不適,因臨近下班且每天需完成核對賬目的工作,王小花克服身體不適,完成工作下班后在親屬陪同下就醫,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病并及時就醫;王小花在天山中醫醫院就診結束時已近深夜,其遵從醫囑次日即前往華東醫院就診,具有連貫性。公司的訴請主張,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王小花就醫時間屬離崗休息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條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之規定,不屬工作時間突發疾病
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王小花系當日正常下班回家后當晚9點左右和次日上午就醫、請假和再次確認請假就醫后死亡,其初次診斷時間為2021年8月29日21時30分左右,該時間點,王小花已離崗屬休息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條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之規定,不屬于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工作地點與醫院距離較近,就醫非常方便,但王小花首次就醫時間距離離崗長達約2個半小時,“突發、嚴重”的程度無判斷依據。
人社局答辯意見:
人社局辯稱,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王小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突發疾病到搶救無效死亡的過程具有明確連貫性;王小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醫療機構于2021年08月29日21時12分初次診斷,后經搶救,于2021年08月31日02時34分死亡。其死亡時間在發病時間及初次診斷時間的48小時內,屬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二審判決:王小花就醫診療的時間節點及發病到救治、搶救無效死亡的整個過程具有連貫性、合理性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王小花系當日正常下班回家后病發就醫,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中“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規定,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材料,王小花病發當日上班時,在其工作崗位上感到身體不適,堅持到下班后立即就醫,并根據天山中醫醫院醫囑于次日上午前往華東醫院就診,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從其就醫診療的時間節點及發病到救治、搶救無效死亡的整個過程具有連貫性、合理性,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情形。
上訴人訴訟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滬03行終119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