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女職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車撞傷,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對而言,對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較容易認定,而對勞動者第一天報到上班、勞動合同期滿日離職下班途中等特殊時間點遭遇交通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往往持否定意見。
【案例】
顏女士的孩子剛出生5個月,每天需要母乳喂養。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她的上班時間是每天14點至21點,由于公司未設立哺乳室,公司就批準她在工作時間內回家哺乳一次。2023年8月20日傍晚,她騎車按照通常上下班路線回家給孩子喂奶,此后在返回公司途中被機動車撞傷,交警認定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近日,正在醫院治療的顏女士要求公司為她申報工傷,公司認為她遇到的交通事故不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故不同意她的這一請求。那么,顏女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顏女士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首先,公司批準顏女士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這在客觀上形成了顏女士再次在家與公司之間進行往返的事實,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再次,顏女士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線上遭遇交通事故傷害的。最后,顏女士對該起事故不負任何責任。因此,顏女士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