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從事臨時性工作中受傷是否可以申報工傷?
讀者施女士近日反映說,她是公司的一名文員。前些日子,外地來了位客戶購買公司的產品,因負責銷售的人員都到外地出差了,公司領導便安排她帶領客戶先到車間看一下產品。在走到車間下樓梯時,由于她只顧與客戶說話,一腳踏空摔倒在地并順著樓梯滾落到平臺處,造成其腿部、腰部、面部等多處受傷,不得不入院治療。這幾天,她忽然想起要申報工傷,而公司負責人事工作的主管卻說,到車間看產品并不是她的本職工作,只是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申報工傷有些麻煩。她想知道:自己在從事臨時性工作中受傷是否可以申報工傷?
法律分析
施女士可以申報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進行工傷方面的認定,通常是要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三工”要素。其中,“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的場所,也包括單位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以及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工作原因”是指從事本職工作、單位指派的臨時性工作、單位指派的相關活動,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為臨時解決滿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的事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從施女士在咨詢中所介紹的情況來看,其帶領客戶到車間看產品雖然不是她的本職工作,但她從事的是公司領導指派的臨時性工作,受傷的場所以及受傷的原因等均符合“三工”要素。所以,其申報工傷是沒有疑義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當主動為施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拒絕這樣做,施女士及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