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同樣因就餐死亡,是否構成工傷為何不一致?
用餐既為員工生理所必需,也是為了完成用人單位工作的需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員工因就餐而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有的卻不是,這是為什么?以下案例對此作出了分析。
【案例1】回家吃午飯,遭遇車禍構成工傷
2023年3月9日,因公司沒有供應午餐,李女士上午下班后同往常一樣駕駛電動車經正常線路回家吃午飯,準備餐后再回公司上班。可是,當她途經紅綠燈處時,因一名司機駕駛貨車闖紅燈,導致貨車與她相撞并使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公司以李女士只是回家吃中飯為由,否認其構成工傷。
【點評】
李女士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李女士回家的目的雖然只是為了吃飯,但其系在下班后沿正常線路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故其所受傷害完全符合上述工傷構成要件。
【案例2】外出吃午飯,遭遇車禍構成工傷
因公司沒有食堂且離家較遠,2023年2月25日,肖女士上午下班后和往常一樣去距離公司不到百米的一家餐館就餐。當她行至餐館門口時被一輛飛速駛來的摩托車撞倒并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公司認為,肖女士只是外出吃飯而非回家,不構成工傷。
【點評】
肖女士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而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公司和住所,更應考慮員工生活實際。員工下班后外出用餐,既是為了解決人體正常的生理需要,也有利于進行接下來的工作,即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而肖女士準備就餐的地點距離公司不到百米,且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無疑與之吻合。
【案例3】食堂吃午飯,心源性猝死不能構成工傷
古女士所在公司設有職工食堂。2023年1月19日中午下班后,她在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并緊急送往醫院,但仍于2小時死亡,診斷結論為心源性猝死。此后,古女士親屬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但公司以其不構成工傷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
古女士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即對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構成,必須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為要件之一。
本案中,古女士雖然是在公司用餐,但用餐行為并不屬于工作內容,且用餐之時已明顯離開工作崗位、不在工作時間,加之死亡原因為與工作無關的心源性猝死,故不符合工傷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