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勞動者工傷致殘需定期更換假肢,法院判決企業預付28年費用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對于勞動者使用的更換周期為4年的殘疾輔助器具(假肢),依法判決用工企業預付更換7次即28年的費用共計14.7萬元。
2018年7月,牛某入職某小微企業,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5個月后,牛某在工作中因不慎發生的機械傷害事故受傷,經認定構成工傷五級傷殘,并配置安裝了殘疾輔助器具(假肢),實際支付3.4萬元,更換周期為4年。
牛某按照2018年蘇州市人均壽命83歲,主張公司先行支付其更換14次、共計56年的殘疾輔助器具費47.6萬元。公司則主張,后續的殘疾器具費要等實際發生了再說。牛某經仲裁裁決后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經認定屬于工傷,依法享有工傷待遇。本案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牛某參加工傷保險,應由公司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向牛某支付費用,遂結合牛某的年齡及傷情,認為其后續的殘疾器具費系必然發生的費用,從減輕牛某訴累及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酌情認定公司應當支付牛某后續更換14次的輔助器具費,按照當地人社部門相關規定載明的案涉輔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額為2.1萬元確定,共計需支付29.4萬元。
公司不服,提出按照人均壽命來折算未來56年的賠償金額,對于企業而言壓力過大,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后應當及時補繳相關費用,在補繳前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補繳后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本案中,牛某主張的后續殘疾器具費雖尚未發生,但根據其年齡及傷情,該費用系必然發生的費用。
“根據基礎法理,對必然發生的費用支持給付,并不違反法律精神,也有利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利益。”承辦法官指出,況且公司確實未能在牛某入職后及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此亦給牛某后續更換假肢及相關費用的實現帶來了不便與風險。結合公司目前經營情況考量,從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角度以及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出發,對后期更換費用可予先行支持。鑒于勞動者求償權利長期存在,因此預付年限應當適度,既充分考慮工傷職工實際需要及生計改善,又兼顧企業生存發展及其他職工、第三方利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企業先行支付7次即28年的輔助器具更換費用,共計14.7萬元。至于牛某后續如因本次工傷仍需繼續安裝假肢,可待實際費用發生后再另行主張。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