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搬運工不幸受工傷,“法院+工會”助他獲賠10萬元
11月30日訊入職2個月,小伙子趙某既當司機又當搬運工,不慎被砸成十級傷殘。11月30日,經青山區“法院+工會”勞動訴調對接工作室調解,趙某已經拿到10萬工傷補償款。
2020年5月,搬運工趙某入職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兼搬運工一職。2個月后,在一次搬運貨物過程中,趙某被不慎掉落的保險柜砸傷左腳腳掌。
因趙某入職時未與物流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趙某與公司一直就確認勞動關系進行勞動仲裁和訴訟。
2021年12月,經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趙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后經鑒定趙某的致殘等級為十級。
2022年7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物流公司應向趙某支付工傷待遇合計12萬元。同月,該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遂起訴至武漢青山區法院。
青山區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啟動“法院+工會”訴調對接工作模式,將案件委托給青山區總工會駐法院工作人員處理。
經承辦法官、工會調解員深入了解,發現該物流公司并不是不愿意支付相關工傷賠償,而是覺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認定標準過高。
調解員說,該物流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本就屬于違法行為。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簽勞動合同工傷被認定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案中,員工趙某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更應積極承擔用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趙某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標準并非以個人平均工資為基數,而是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不存在認定過高。
調解員又告知趙某,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前期已經支付所有醫療費、護理費及超過法定標準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已經很有誠意,友好協商更利于快速解決問題。
日前,在承辦法官、調解員的共同見證下,雙方握手言和,簽訂調解協議。據悉,趙某已經拿到了10萬元工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