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東莞市: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申領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應準備材料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受委托人,請參照下表所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準備好相關資料到工亡職工生前參保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申領工傷保險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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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準備的資料 |
具體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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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死亡證明材料復印件 |
(1)首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并蓋章); (2)確實無法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可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火化證明、殮葬證、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或已注銷的戶口本)、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國駐境外使領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等。 |
2 |
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資格的近親屬身份證復印件 |
(1)身份證須正反面復印; (2)未成年的親屬且未辦理身份證的可用戶口本代替; (3)十六歲以上親屬無身份證的,請提供其他身份證明(如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社保卡、軍官證、護照等)。 |
3 |
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資格的近親屬與工亡職工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1)所提供的親屬關系材料必須具備姓名、身份證號信息且能清晰反映親屬與工亡職工之間的親屬關系。 (2)每個親屬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公證處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件; ②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③戶口本復印件; ④證實夫妻關系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無法提供《結婚證》的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原件; ⑤證實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證明(無法提供出生證的)、收養登記證明(養子女的)。 (3)上述材料之一可清晰反映該親屬與工亡職工的親屬關系的,無需提交其他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但不能清晰反映的,則需補充其他材料;同一項材料中可反映多個親屬的關系的,只需提供一份即可,無須重復提供。 (4)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請提供指定監護人證明資料 (村委會或居委會辦理)。 (5)符合享受待遇資格的近親屬未能前來辦理待遇申領手續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本人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
4 |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原件 |
(1)可到社保經辦機構前臺填寫或者在東莞市人社局官網下載后填寫; (2)本申請表須由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資格的所有近親屬現場簽名確認,近親屬未能前來辦理待遇申領手續而委托他人代理的,由受托人現場簽名確認。 |
5 |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待遇申請表》原件(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近親屬須填寫) |
(1)可到社保經辦機構前臺填寫或者在東莞市人社局官網下載后填寫; (2)本申請表上的承諾內容須由本人親自承諾,委托他人代辦待遇申領的親屬須提前先填寫好并親筆簽名蓋指模,他人不得代承諾。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能力的親屬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承諾; (3)如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較多,本表不夠填寫的,可分兩份表填寫; (4)不符合供養親屬年齡條件的親屬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社保經辦機構在系統中查詢鑒定結論)。 |
6 |
《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工傷保險)》(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近親屬須填寫) |
(1)本承諾書用于申請人承諾無工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或其他生活來源及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屬實并保證不在本市和外地重復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2)本承諾書上的承諾內容須由本人親自承諾,委托他人代辦待遇申領的親屬須提前先填寫好并親筆簽名蓋指模,他人不得代承諾。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能力的親屬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承諾; (3)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承諾方式,不愿意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須提供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并說明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原因。 (4)如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較多,本表不夠填寫的,可分兩份表填寫; (5)本承諾書可到社保經辦機構前臺填寫或者在東莞市人社局官網下載后填寫 |
7 |
民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孤兒、孤寡老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孤兒或孤寡老人需提供) |
(1)父母雙亡,無18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兄弟姐妹的未成年人; (2)無父母、無子女、無配偶的老人; (3)由當地民政部門確認其屬于孤兒或孤寡老人的情況并出具證明。 |
8 |
銀行結算賬戶復印件(銀行借記卡或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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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一次性工亡待遇的銀行賬戶須為所有待遇受益人共同指定的銀行帳戶;接收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銀行賬戶須為供養親屬本人的賬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以上賬戶均應提供社會保障卡賬戶)。 (2)確實不能提供社會保障卡的,提供的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是可以辦理轉賬匯款業務的銀行卡或活期存折。是否可接收匯款可咨詢開戶銀行; (3)提供銀行借記卡的,須確認開戶銀行的詳細名稱。如: “中國銀行XX分行XX支行”; (4)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須每人提供一個本人姓名的銀行賬戶。 |
1、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復印件的,請用A4紙復印并提供原件備查(或供社保經辦機構掃描原件備案);要求提交原件的材料如申請人需留存副本的,應在申領前自行復印。
2、現場辦理人(近親屬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證原件供社保經辦機構核對身份。
3、如在境外產生的外文材料,需提供國內具有公證資質的公證機構出具的翻譯資料。
4、本資料所指“供養親屬”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為準。
5、如有疑問或其他情形,請與廣東省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待遇科聯系。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大道168號 咨詢電話:0769-2233268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社保頻道)網址:http://dghrss.dg.gov.cn/sbzw/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