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工傷認定”豈能歧視“務工老人”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行政確認案,行政機關僅以從業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缺乏法律依據,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7月11日《人民法院報》)
在評說這起工傷糾紛之前,我們需要先把事情的來龍去脈了解一下:原告王某的母親文某生于1966年,自2018年在某餐廳上班。文某乘坐案外人駕駛的摩托車前往餐廳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向被告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以文某受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我們要搞清楚一個問題:“工傷認定”是不是可以有“超出年齡”的限制。當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說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從保障勞動者“安享晚年”的角度說的,“到了60歲”是需要安享晚年了。但是,該安享晚年的時候,這位老人并沒有安享晚年而是“繼續打工”。他的“繼續工作”是事實,他“因公死亡”是事實,最關鍵的是用人單位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
那么,事實十分清楚:“繼續打工”的老人是有“工傷保險”的,他也確實是“因公死亡”的。為何在索要“工傷保險”的時候會有“超過年齡”的說法!人家用人單位購買“工傷保險”的時候,你們為何“還能笑納”!收取“工傷保險”的時候沒有因為“超過年齡”拒絕,在理賠的時候就不能以“超過年齡”為理由拒絕。
還有一個問題是需要關注的。其實“超過年齡”的老人繼續從事力所能及的崗位是社會所倡導的,這是在倡導退休老人繼續服務社會,而且也是老齡時代的一個方向。延遲退休政策的呼之欲出就是最好的證明。事實上,目前有很多“60歲以上的老人”依然在不少崗位上發揮余熱。小區的保安崗位,學校的門衛崗位,賓館飯店的清潔工崗位,城市的保潔崗位,綠化崗位上,都有很多“60歲以上的老人”。不少單位也會返聘“退了休的老人”,這些老人從年齡上來說,都屬于“超過了勞動的年齡”。
如果這些“超過年齡的老人”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豈不就成為了勞動保障的憂傷了!因此,老齡時代,我們不能讓“工傷保險”歧視“繼續工作的老人”。值得欣慰的是,法院經審理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其與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形成勞動關系,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判決撤銷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不能讓“超齡不認定工傷”成勞動保障的憂傷。法院的糾偏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