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聞
員工送孩子上學后返回上班途中遇車禍,法院認定屬工傷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一直以來,“工傷認定”的糾紛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因為意外各不相同,個案具體情況不一樣,所以社保部門、勞動者、用人單位往往對是否屬于“工傷”有不同的認識。目前,無論是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還是基層法院最新的審判結果,都再次明確了工傷認定“合理性”原則。
先來看北京昌平法院剛審結的一起糾紛。上班前送孩子去幼兒園或者學校,下班后接孩子放學,是很多家長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上下班行程安排。這個過程中出現意外算不算工傷?羅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裝材料制品公司的員工,她的居住地與公司分廠一墻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學后回單位上班途中,遭遇了車禍。人保局認定為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不服,將人保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銷工傷決定書,羅女士被追加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原告包裝材料制品公司起訴說,正是因為羅女士視力不好,而且騎自行車不熟練,所以才一直把她安排在公司分廠工作。分廠離羅女士的住所僅一墻之隔,她步行或騎車上班在5分鐘內就可到達,而且不用走主路。對此審判長當庭進行了詢問。
審判長:你當天發生事故地點,你是去干什么去了?
羅女士:送孩子上學,回來上班。從2007年3月2日開始在他們工廠上班,每天都是早上7點多點,騎自行車送完孩子再去上班去。
審判長:原告,對羅女士陳述的上述事實是否認可?
原告:事發時只有羅女士在現場,原告方對這事兒也只是聽她說她是送孩子去了。
原告方強調,羅女士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已經大大偏離了上班的路線。法官進一步做了詢問。
審判長:事故發生的地方距離上班的地點有多遠的距離?
羅女士:也就300米左右,不到一站地,我也沒量過,反正就那么遠的距離吧。
審判長:后來交警認定是誰的責任?
羅女士:車主全部責任。
審判長:機動車全責?
原告方強調被告北京昌平人保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有錯誤。
原告:第三人事發地點不在上下班必經之路,而且超出合理的路線,被告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交通事故作出的工傷是錯誤的,應該予以撤銷。
被告人保局強調,依據法律規定:羅女士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應該屬于上下班途中。
被告:對于上下班途中應該做廣義的理解,我們在認定時也是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上下班途中給予的解釋。她是幾年都是送孩子上學之后再去上班,我們認為送孩子之后,從學校到單位是上班必經之路,屬于日常需要,是合理的路線。
法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維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羅女士屬于工傷,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求。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列了四種情形為法定“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還包括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最高法行政庭庭長趙大光在接受采訪時,反復強調“合理”二字。
趙大光:上下班有個合理區域,比如下班之后還要加會班,或者等交通高峰過后再回家,這些我們都認為屬于合理時間。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那就是“合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中力公司員工孫立興,受負責人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他從公司所在的商業中心八樓下樓,到商業中心院內開車,結果在一樓門口臺階處摔倒受傷。而當時的園區勞動局認為,沒有證據表明他的摔傷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而且當時沒有雨雪天氣,他下臺階精力不集中才摔傷的,不認定為工傷事故。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認為勞動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必經之路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識,認定孫立興屬于工傷。同時明確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接受采訪時,也反復強調了“合理”二字。
孫軍工: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