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通知
襄人社發〔2018〕199號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駐襄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公管理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生育權益,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襄政辦發〔2018〕36號)和《關于印發襄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襄政辦發〔2018〕37號)規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將我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公管理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統籌管理。現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駐襄中、省直機關,全市行政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依照襄政辦發〔2018〕36、37號文件規定為本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二、機關事業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人員變更手續。
三、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風險一類行業費率,生育保險執行我市現行費率。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所需資金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支出”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為臨聘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
四、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享受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與民政撫恤規定的項目不可重復享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18年8月20前發生工(公)傷的,其待遇按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支付。
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
(二)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本通知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但繳費未滿6個月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費用標準參照我市生育保險相關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福利按原渠道列支,不再重復享受生育津貼。
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參保登記手續。新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登記。
七、依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待遇,所需經費由職工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八、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于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襄陽市財政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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