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后稱建筑公司)承建了萬州某處的工程,將其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譚先生,而譚先生沒有用工主體資格。2010年3月,譚先生雇請了家住萬州區茅谷村的楊先生經,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工資為每天100元。楊先生沒有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8月14日下午6點30分,楊先生回家途中,在合巴路142號路段,被王師傅駕駛的摩托車撞傷。經萬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王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楊先生不負事故責任。楊先生于當日被送到萬州區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右側顳部頭皮血腫。
2011年4月12日,楊先生向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于2011年5月4日向建筑公司發出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建筑公司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除審查了楊先生提交的張先生、向先生等五人的證言、萬州區茅谷村的書面證明外,還調查了譚先生、牟先生。張先生、向先生等五人均證實楊先生在建筑公司從事水電安裝工作,下班時間為每天下午5點半;2010年8月14日楊先生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摩托車撞傷。
2011年5月26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先生為下班途中受傷,屬工傷。建筑公司不服,向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建筑公司不服,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為被告、楊先生列為第三人,于2011年9月15日起訴至萬州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爭議焦點 楊先生是否系下班途中受傷?
建筑公司訴稱,楊先生到工地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工資是計件,工作時間是彈性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未作硬性安排。2010年8月14日即發生車禍當天,楊先生下午3點多鐘就離開了工地,距事故發生時間相隔三個小時左右,而楊先生從工地直接回家只需40分鐘左右。顯然,楊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時不是在下班中。
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受理楊先生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后,該局要求建筑公司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建筑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該局提供任何材料。為了查清事實,該局進行了認真調查。
經審查,該局認為,楊先生于2010年8月14日晚上6時20分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在合巴路142號路段被摩托車撞傷的事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因此,該局作出了楊先生受傷系工傷的認定。
楊先生述稱:他在建筑公司處一直上班是事實,沒有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也不是計件工資,而是計日工資,做的是水電工,事發時下班時間不是3點多鐘,而是5點多鐘。
萬州區法院認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楊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向建筑公司發出了舉證通知書,建筑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楊先生提交的證人證言均反映楊先生系下班途中受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時證人也反映楊先生系下班途中受傷。建筑公司提交的證人證言證明楊先生在下午3點多鐘下班,但楊先生做的是100元一天的記日工,一個人提前下班于理不合,且證人張先生、向先生等五人均證實楊先生系下班途中受傷。
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主張楊先生在2010年8月14日3點多鐘下班的事實法院不予采信,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先生系下班途中受傷,作出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三峽傳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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