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負主要責任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2-01-04 11:52:00 瀏覽量:
王某于2009年5月應聘到某造紙公司做司機,負責拉料送貨。2011年1月3日,王某在送貨途中與一輛轎車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受傷后,要求公司負擔醫(yī)療費用,但公司稱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負全責,不應認定為工傷,所以拒絕給付。那么王某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項規(guī)定側重的是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職工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傷。職工在工作中受傷不追究過錯責任,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王某在工作時間,為公司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無論承擔交通事故的什么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作者:河北省滿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李東霞 史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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