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賀某有2015年11月3日腦出血與顧客爭吵辱罵的過激言行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爭執事件屬次要因素,參與度擬為30%-40%。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日,賀某有在周浦鎮萬達廣場進行保潔工作時撿到一條手鏈,此時分別由兩位顧客認為手鏈是自己的,賀某有告知兩位顧客,按照公司規定撿到東西要上交總服務臺,由顧客憑合法有效憑據到總服務臺認領。為此,兩位顧客其中一人辱罵賀某有,賀某有在辯解時不慎碰翻水桶,水潑出致使賀某有滑倒。其同事及保安等人員隨即叫了救護車,其被送往周浦醫院。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醫院2015年12月30日診斷:腦卒中;腦出血、基底節出血、高血壓病、手術后腦積水。
某區人社局于2016年2月6日作出閘北人社認(2015)字第1215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賀某有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法院裁定】
賀某有的家屬不服,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審理期間,賀某有申請鑒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依法予以準許。2017年8月30日,司法鑒定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賀某有2015年11月3日腦出血與顧客爭吵辱罵的過激言行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爭執事件屬次要因素,參與度擬為30%-40%。
2017年9月18日,賀某有以鑒定機構已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且某區人社局同意重新為賀某有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為由,自愿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賀某有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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