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電氣焊門市部系業主張某開辦的個體工商戶,領有工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2016年3月1日,門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造成六級傷殘。事發后,張某注銷工商登記,關門停業。李某治療終結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有分歧意見:
否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申請工傷認定時(亦有說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仍然繼續存在為準。本案工商登記被注銷后,用人單位不復存在,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及相應的法律救濟活動,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李某可就其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肯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時為準。事發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影響工傷認定。
案例評析
法院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后用人單位被注銷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中所謂勞動關系,應當是發生工傷事故時的勞動關系而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勞動關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沒有關于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時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規定。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其首要規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不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就不能認定工傷,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于發生工傷事故后惡意解除與受傷職工的勞動關系,甚至像本案這樣注銷工商登記。同時,對于因遭受重傷不能繼續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事實上已經徹底斷絕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果按照否定說,將使這類職工徹底與工傷無緣。(來源: 人民法院報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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