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7年7月20日收到永新縣××商貿城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請求確認2017年7月3日賀某某的死亡為工亡。
【案件事實】
在收到永新縣××商貿城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后,2017年7月20日予以受理。經過書面審查材料和現場調查,查明:賀某某2017年7月3日凌晨2時左右在公司租賃的職工集體宿舍內休息(睡覺)時突發腦出血,并送往永新縣人民醫院搶救,凌晨5時1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結果】
賀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2017年8月10日永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書面送達永新縣××商貿城開發有限公司和賀某某家屬。
【案件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適用本條的幾個要點:“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從事工作的崗位,此范圍要小于“工作場所”的范圍。本案中,死亡職工在宿舍是在休息(睡覺)過程中,宿舍作為休息場所與工作崗位在性質與用途上明顯不同,因此賀某某當天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法律要求,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啟示與思考】
在處理此類突發疾病死亡的案件時,要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進行準確把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應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突發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嚴格按照標準。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還要排除其他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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