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童某于2009年5月應聘到某煤礦工作。2013年3月, 童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 導致腰椎第9節脫落, 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10級傷殘。工傷保險機構按照規定向童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愈后, 童某重新回到了工作崗位。2015年4月16日, 童某在工作中再次受傷,受傷部位仍然位于腰椎的第9節。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 童某的傷殘等級仍為10級。
但是, 在應否向童某再次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一問題上,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產生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 童某的兩次工傷發生在同一部位, 傷殘等級也相同, 應當比照舊傷復發的有關規定, 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童某的工傷雖然在同一部位, 但是這畢竟是兩次受傷, 因此, 童某仍然有權再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那么, 同一部位發生兩次工傷, 職工能否再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點評:
本案是屬于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情形, 焦點就在于在同一部位受傷、 勞動能力傷殘等級相同的情況下, 職工能否繼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被鑒定為10級傷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項下向其支付相當于其本人7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另外, 職工辭職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還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 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這也就是說,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在治療期間,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安裝假肢、 矯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但是舊傷復發的, 職工不能再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本案中,童某雖然兩次受傷在同一部位、同一級別, 但傷情發生的原因與認定結果并未顯示這屬于舊傷復發的情形。 因此, 比照舊傷復發的規定得出童某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結論, 顯然站不住腳。 那么, 職工在同一單位、同一身體部位發生兩次工傷,能否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呢? 從 《工傷保險條例》 來看, 確實沒有直接作出相應規定。 但不可否認的是, 童某確實在同一單位發生了兩次工傷, 且都被鑒定為10級傷殘, 如果因是同一部位受傷而遭拒絕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這不但對職工不公平, 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其實, 關于職工在同一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問題,部分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法規中已經有了相關規定。比如,山東省 《關于轉發人社部發 〔2013〕34號文件明確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時多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當然, 童某如果離職, 是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 《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 〔2013〕34號) 第10條規定: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 符合 《條例》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逼鋵,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的, 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但法律并不禁止其重復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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