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韓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直接向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公司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以人社局在受理她的申請后沒有及時通知公司,進而導致公司不知情且失去申辯權利為由,不承認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律效力。
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上述規(guī)定既賦予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權利,也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必須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的義務,但并沒有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必須通知職工所在單位。
正因為如此,即使人社局在受理韓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沒有通知公司,也不等于人社局違反法定程序,更不等于其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無效。如果公司對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來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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