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判決一宗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駁回中山市某物業管理公司江門分公司要求撤銷蓬江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案情
據了解,中山市某物業管理公司江門分公司的門崗保安林某,在其負責管理的江門市某小區門崗保安室工作時,因沒有為同事余某開門,而被余某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
蓬江區人社局對林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林某受傷為工傷。
但林某工作的物業公司卻認為余某并非林某的工作服務對象,二人發生爭執后斗毆致傷,不應認定為工傷,遂向江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
江海法院承辦法官接案后,根據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認定林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侵害人是否是工傷申請人的工作服務對象,并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蓬江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判決駁回中山市某物業管理公司江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職工工傷的七種情形,職工如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該法條規定并沒有將工傷申請人所受傷害的侵害人是否其工作服務對象作為認定工傷的條件,故提醒廣大勞動者,凡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且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傷害后,應保存好相關事故傷害及就醫的證據材料,向相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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