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陳某在下夜班后準備去洗澡時猝死,死前曾飲酒。當家屬申請工傷(亡)認定時,人社部門給出的結論是“死者并非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不予認定”。
陳某家屬因此與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上猶縣人社局”)展開“拉鋸戰”,4年時間先后打了3場官司,上猶縣人社局3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直到法院再次判決要求該局第4次作出決定,最終才認定陳某為工傷。
陳某的工傷確認,引起用工單位贛州南河玻纖有限公司(下稱“南河玻纖”)不服,并將上猶縣人社局和上猶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23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無證據證明飲酒與陳某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玻纖廠職工工作后洗澡屬正常職業防護行為,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案情:職工猝死申請工傷認定被拒
2016年11月10日,南河玻纖職工陳某下夜班10小時后,被工友發現平躺在廠區宿舍對面的破舊雜房內。當妻子李女士聞訊趕來時,丈夫陳某已沒有了反應。經120搶救后宣布無生命體征,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隨后,當地警方對陳某的尸體進行了尸表檢驗和現場調查,并于同年11月11日出具《關于陳某的死亡鑒定書》,認為“死者死亡可排除機械性損傷死亡,排除他殺”。
事后,李女士發現,丈夫陳某完成拉絲質檢過磅工序后,在廠區食堂吃了一碗面條,然后到集體浴室后面的小雜房提洗澡桶取換洗衣服,還未換下工作服、未走出小雜房即支撐不住、倒地不起,因其本人無力呼救,且又無他人發現施救,最終死亡。
同年11月18日,李女士以陳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為由,向上猶縣人社局提出工傷(亡)認定申請。
上猶縣人社局經調查核實,以陳某是交接班完成后在公司食堂吃了早餐后才發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由,不同意認定陳某為工傷。
一審:人社局應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017年8月,李女士將上猶縣人社局訴至縣法院,要求撤銷該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庭審中,上猶縣人社局出具的調查核實結果顯示:“死者陳某為拉絲工,2016年11月10日上零點班(24時至次日8時),下班后,他到公司食堂吃了一碗面條,并喝了七兩白酒,隨后進到宿舍對面的一廢棄土胚房,準備換衣服洗澡,當天下午,有工友進到廢棄土胚房打水時,發現陳某平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當120急救醫生趕到時,陳某已無生命體征。”
上猶縣人社局認為,陳某死亡的時間和地點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上猶縣法院認為,上猶縣人社局應對其認定承擔舉證責任,僅憑陳某死亡的地點系宿舍旁廢棄土坯房內,死亡時距下班已有較長時間,下班后吃了一碗面條、喝了酒等情況,據而不同意認定陳某死亡為工傷,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2017年8月23日,上猶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上猶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再起訴:最終改變認定結果
李女士原以為官司勝訴后,等待她的將是丈夫陳某工傷的認定,但事與愿違。在此后2017年和2018年,上猶縣人社局先后兩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均不同意認定陳某的死亡為工傷。
于是,在2018年,雙方又打了一場官司。2019年,李女士只能第三次起訴至上猶縣法院,請求撤銷上猶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上猶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根據查明的事實,陳某的死亡符合上述條例規定的情形。
2019年7月12日,上猶縣法院宣判,撤銷上猶縣人社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限期重新作出決定。同年12月17日,上猶縣人社局對于陳某的死亡作出“同意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對此,用工單位南河玻纖卻表示不服。
終審:駁回用人單位訴訟請求
2020年2月18日,南河玻纖向上猶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猶縣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作出上府復字[202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上猶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為此,南河玻纖起訴至上猶縣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予以維持原審判結果。同年4月26日,南河玻纖向贛州中院提起上訴,將上猶縣人社局和上猶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庭審中,南河玻纖辯稱,《法醫學尸體檢驗記錄》的“死亡原因(結論)”中載明“可聞及異常酒精氣味,陳某口鼻腔內可見嘔吐污物,分析嘔吐污物反流性引起的窒息可能性大……”即表明陳某可能因嘔吐物導致窒息,從而引起呼吸、心跳驟停,最終死亡。
結合陳某工友的詢問筆錄可得知,陳某在事發當日喝過酒,且平時經常飲酒,足以證明,陳某生前大量飲酒與其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家屬不同意尸檢導致上訴人無法取得權威機構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對此,贛州中院認為,相關死亡原因鑒定無證據結論表示陳某死因系醉酒,即使事發時陳某喝過酒,尸檢時還聞及異常酒精氣味,但不足以證明與其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不能得出陳某系醉酒死亡的結論。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贛州中院審理時再次確認,陳某下零點班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符合長時間夜班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從事的玻纖拉絲工作存在玻璃棉粉塵的職業病危害,其工作后洗澡與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相符,屬于正常的職業防護行為。
2020年11月23日,贛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上猶縣人社局與上猶縣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南河玻纖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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